校长负责制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6 21:00:24 浏览次数: 【字体: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5个部分。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在海安中学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海安中学实行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海安中学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海安中学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7.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8.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关工委、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重要工作计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修订;

3.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培养、教学科研活动组织、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规划、制度、措施;

4.学校三全育人工作,思政课程建设德育课程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以及学校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

6.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议,专项绩效分配方案、大额度经费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7.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市县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教职工教育教学及科研成果等学术评审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学生升学等评优推荐重要事项;

10.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立项与管理,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流动教师选定重要事项;学校授权使用方案;

11.学校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学校内设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

3.向市、县(市、区)教育工委以及同级组织部门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4.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制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2.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

3.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的绩效工资方案;

4.人才评审推荐,以及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5.落实把党员培养为人才、把人才发展为党员的机制措施;

6.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海安中学党委会议由党书记召集并主持,党书记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党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海安中学会议参加对象为党班子成员,不是党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书记和校长必须同时在会。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3天报党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书记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校长意见,形成共识,但不得作出决定。党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呈送与会人员。凡未经党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重要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议题,应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初步意见后,再提交党会议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应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讨论时,先由有关议题的分管领导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会议召集人应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末位表态,最后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学校党委会议重大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可由学校班子成员按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与会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包括对党委会议的记录,议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究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党委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明确专门部门抓好督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对重大事项要定期向党委会议通报事项推进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部门应向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坚决执行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及执行情况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党内监督部门的监督。党组织要将检查执行本工作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汇报内容,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包括对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终审:hzwh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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