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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1 12:45:34 浏览次数: 【字体: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团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一、心理咨询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在团体治疗时应首先在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录音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三、除了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以外,任何其他人员包括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员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员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终审: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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