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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学生发展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09 14:15:2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及报支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按照不低于10元/生的标准安排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预算。学生数以上年度年末全校学生书为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条 日常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宣传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所需的费用,其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日常活动。主要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办公及专业设备购置、宣传、组织、评审和奖励等。

2.社团活动。主要指心理健康社团开展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发生的办公、宣传、组织、评审和奖励等。

第五条 师资建设费主要用于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专、兼职教师为提高专业技能,参加国内外心理健康主题学术会议、培训等发生的费用,其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培训交流。主要用于组织参加各级各类交流会议或培训活动的评审费、会议费、讲座费、资料费及差旅费等。

2.报刊文印。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报刊订阅、图书购置、资料印制邮寄等。

3.学术研究。主要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科研立项、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等。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工作酬金,主要用于专兼职教师开展危机干预、团体辅导、讲座和心理咨询等发生的费用。校外专家及校内外兼职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工作酬金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终审: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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